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山西省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Shanxi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SBA。
第二條 本協會在山西省民政廳登記注冊,由設在山西省境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愿結成的、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全省銀行業自律組織,屬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服務會員單位的水平,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系,加強銀行業清廉金融文化建設,健全廉潔從業制度規范,改善山西省銀行業發展環境,實現會員共同利益,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在支持山西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第四條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以下簡稱“山西銀保監局”)的指導和監督,接受民政廳的監督與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大街145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為:自律、維權、協調、服務。
(一)自律
1.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采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2.依據章程或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范,推動實施并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3.建立健全山西省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山西省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4.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督促會員對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參與銀行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5.對于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并及時報告山西銀保監局;
6.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報告山西銀保監局,并做好山西銀保監局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二)維權
1.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2.參與山西銀保監局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3.向地方政府和山西銀保監局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于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4.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三)協調
1.接受會員委托,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協助山西銀保監局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2.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組織、促進國內外同業的交往與合作;協調會員開展銀團貸款等超越單個會員能力的業務合作,提高整體服務能力,同時合理分散金融風險;
3.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系,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提高社會公眾的金融意識和風險意識;
4.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系,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和經營秩序。
(四)服務
1.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收集匯總分析通報集團客戶貸款、關聯交易、大額授信等信息,實現信息共享,有效防范風險;
2.組織開展與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3.加強與山西省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4.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咨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5.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協會會員均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擁護本協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協會: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愿;
(三)經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
(四)經相關監管機構批準設立,依法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相關業務合作的其他類型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服務機構;
(五)符合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入會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書以及依法登記文件的復印件、相關業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業務經營許可證等證件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簡歷、協會要求的其他資料等。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單位的名稱、法定住所,聲明承認本章程并參加協會活動;
(二)協會應在收到入會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入會申請,并將決定通知申請人。
(三)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查同意后,由秘書處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 協會會員的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并行使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提議召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會議;
(四)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獲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五)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合理的意見和建議;
(六)對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要求協會為其保守商業機密;
(八)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九)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協會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
(二)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制定的各項同業公約、自律規則和協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三)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承擔或協助完成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
(五)服從協會依據本章程給予的處分決定,并做出相應改進;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接受協會的咨詢和調查,向協會反映情況,并提供有關資料,協會為會員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保密;
(八)其他應盡的義務。
第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經協會秘書處發函確認后終止會員資格:
(一)自愿退會;
(二)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
(三)會員法人資格或營業資格依法終止。
(四)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自愿退會:會員可以退出協會,但必須提前三個月提出申請,由理事會審議批準,且已經付清應繳納本會的費用后,方可辦理退會手續。
第十四條 罰則:
會員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協會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一項或多項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1-6個月;
(四)取消會員資格。
給予前款第一、二、三項處分時,需經常務理事會決議;給予第四項處分時,需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理事會收到復議后應作出答復,會員對答復不服的,可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會員大會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監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
(四)聽取和審議協會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聽取和審議協會理事會的財務決算報告和下年度預算報告;
(六)審議并通過協會工作報告;
(七)審議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決定;
(八)審議通過會費的繳納標準;
(九)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十)審議并決定由理事會提交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員大會作出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具有重大影響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八條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29名(不少于會員人數的1/3),理事每屆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時,應由所在單位函告協會,繼任者自動接任前任在協會的任職,并由協會公告各會員單位。
第十九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召集會員大會,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二)選舉罷免常務理事;
(三)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對會員遵守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進行處分,其中,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應報會員大會決定;
(五)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會員的入會申請;
(七)審定行業自律制度;
(八)審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任免協會秘書長;
(十)審定協會副秘書長聘任人選;
(十一)審定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單位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二)建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十三)審定協會的重要規章制度;
(十四)其他需經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參加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經常務理事會提議也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采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經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四節 委員會和秘書處
第二十五條 協會根據需要,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報民政部門備案。
各專業委員會是協會理事會的附屬機構,應遵守協會章程,接受理事會的領導。各專業委員會的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應報理事會通過后實施。
第二十六條 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負責協會黨支部日常黨務工作。
第五節 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 協會的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報民政部門審批、登記。
第二十八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一名、副會長2名,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經山西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一)會長一般由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
(二)協會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三)協會法定代表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人變更登記的,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協會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經山西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協會設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報民政部門備案,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
協會設副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由專職副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決定聘任。
秘書長發生缺位時,由常務理事會指定臨時代理秘書長或提前改選。
第三十一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協會的決議和有關重要文件;
(四)組織、領導協會各項重大工作。
第三十二條 專職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負責協會黨支部工作;
(三)具體領導協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四)提名協會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及副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專職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專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報會長、專職副會長決定;
(四)提出秘書處工作人員聘用名單,報專職副會長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擁護“兩個維護”,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符合民政部關于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任職條件;
(三)在山西銀行界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四)從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其他經濟工作九年以上并在金融機構等有關單位擔任過相應領導職務;
(五)熱愛協會工作;
(六)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山西銀保監局可派代表列席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等會議。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為5人(監事長1人、監事4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協會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確認參會人員資格,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會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三)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四)檢查本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并提出建議,必要時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監事(會)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協調處理內部矛盾,并維護當事人申辯權利;
第三十八條 監事長職責:
(一)領導監事會開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三)簽署監事會文件;
(四)監督、檢查監事(會)工作。
監事長因故不履行職責時,由監事長指定一名監事代行監事長職責。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 協會的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四)政府資助或政府機構購買服務而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會費收取辦法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應用于開展本章程規定的業務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具體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每年應聘請專業機構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四十三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崗位與出納崗位分設,且不得相互兼任。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應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國家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本協會接受捐贈、資助的資產,應按照捐贈、資助人的要求使用并報告使用情況。
第四十五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相關部門認可的、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第四十六條 協會資產只能用以促進有利于協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不得以利潤、股息等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支付、轉移給協會會員(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付給會員為協會提供服務應取得的報酬以及向協會出租辦公場所應收取的租金除外)。協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協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七條 協會聘用專職工作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津貼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條 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九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一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協會經山西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有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1年6月1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